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至縣府教育處擔任行政支援教師年資,得否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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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4-28 0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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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至縣府教育處擔任行政支援教師年資,得否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6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44642號函副本辦理。 |
二、 |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略以,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
三、 |
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6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44642號函說明三:「案內所詢商借教師,如依各縣(市)政府商借各級學校教師作業原則並未明訂須返校授課之規定,得否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一事,應由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該段期間所從事之工作是否實際與教學工作相關,本權責進行審認。倘經評估確符合上開說明之情形,得認定並採計為資深優良年資。」,查本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並未明訂須返校授課之規定,爰倘本府專任合格教師有是類情形,請各校人事先行認定該專任合格教師於借調期間是否符合採計為資深優良年資,本府後續將於「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推薦表審查作業會議」再行審核該專任合格教師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年資採計情形。 |